近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印发《乌鲁木齐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要求全力推进首府大气污染治理,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化管理为抓手,通过关停、搬迁、整治混凝土企业,切实改善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 近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印发《乌鲁木齐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要求全力推进首府大气污染治理,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化管理为抓手,通过关停、搬迁、整治混凝土企业,切实改善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 方案指出,将全面完成乌鲁木齐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各混凝土企业完成搬迁准备工作后,按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新建厂区建设标准要求》开展搅拌站新厂建设;将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对乌鲁木齐市周边范围内53处搅拌站进行扬尘治理整改;对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进行关停,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45号)要求,不得在乌鲁木齐市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内批准新建搅拌站。 具体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7年8月30日):完成乌鲁木齐市周边范围内53处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改造;完成对拟搬迁搅拌站的情况清查、规划选址、新建厂区建设审批手续、厂区内规划、搬迁补偿方案等前期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7年8月31日至9月20日):完成新建搅拌站厂址征收和新建搅拌站用地“三通一平”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25日):推进新建搅拌站搬迁建设和原搅拌站关停工作。 (四)第四阶段(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乌鲁木齐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迁建工作,原搅拌站全部关停,新建搅拌站达到或超越迁建之前的生产能力。 责任分工: (一)关停搬迁11处混凝土搅拌站。 1.各区(县):负责依据规划选址方案、用地方案、原建厂批复要求,制定相关搬迁优惠政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作为搬迁补偿方案重要内容。负责提前完成新建厂搅拌站“三通一平”工作,配合各混凝土企业做好搅拌站新厂区建设准备工作。认真落实对注册本区的搬迁企业及迁入企业情况摸底,及时做好调查、沟通、督促及协调服务工作,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帮助混凝土企业解决新厂区建设困难。负责做好搬迁过渡时期搅拌站生产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必须满足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待新厂区建设满足生产要求时,原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混凝土企业开展搅拌站新厂区建设时的拆迁补偿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关停工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严格把关,严禁“三无”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全力配合市建委开展搅拌站搬迁工作。 2.市建委:负责落实搅拌站搬迁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搬迁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搬迁进展。负责对拟定搅拌站选址方案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由“环评”确定选址方案、建设规模等内容。负责对乌鲁木齐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进行清查,清查内容包括:混凝土搅拌站(点)总数量;分布情况、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占地面积;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从业人数等信息;征求搬迁企业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领导小组;测算搬迁费用并编制投资概算,主要以生产设备(包括生产线、厂区辅助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运输、安装等为主;测算搅拌站新建厂区(包括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绿化、道路)用地规模;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搬迁补偿方案,配合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提出规划选址和厂区内规划建议;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动员、搬迁工作。负责根据目前搅拌站生产规模、产业结构,结合技术改造、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绿色生产等制定详细的混凝土企业搬迁方案。方案还应包括用地情况、建设进度、建设周期、搬迁时限、搬迁费用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负责制定搬迁补偿方案,报领导小组。 3.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配合各区(县)开展辖区内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关停工作。 4.市规划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结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在城市“外围布局”的原则对乌鲁木齐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关停搬迁搅拌站开展规划选址工作,并尽量满足混凝土性能(出厂到浇筑过程不大于90分钟)对运距的要求和原材料运输的经济性以及预拌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需求。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规划局制定新建搅拌站土地征用、出让、划拨方案,以及搅拌站旧址用地善后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对确定的选址方案内拟新建搅拌站环评进行审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提出环评审查意见。监督搅拌站新建厂区严格落实环评及“三同时”管理要求,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7.市财政局:负责设立及筹划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并配合市建委做好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与搬迁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二)限期整改53处混凝土搅拌站。 1.各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内搅拌站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见附件3)进行验收。负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混凝土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治。 2.市建委:负责对整改不合格的混凝土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媒体曝光。 3.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根据《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见附件3),配合各区(县)督促搅拌站进行整改,对搅拌站整改过程中出现“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治。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市建委、相关专家对搅拌站整改情况进行抽检。 工作措施: (一)设立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市本级财力安排、搬迁企业土地挂牌出让净收益等。政府对搬迁企业的补偿及补助分为:土地补偿、地表附着物补偿、政府补助。搬迁补偿资金从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各相关部门为搬迁混凝土企业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在新的选址方案确定后,为迁建混凝土企业加速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但不得在乌鲁木齐市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内批准新建混凝土搅拌站。 (三)各区(县)行政执法、建设、工商等部门做好行业指导,禁止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使用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生产销售的混凝土。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现行的环境管理体系,对未能严格实施达标排放要求,未配置强制网格式除尘喷淋喷水设备,未采用封闭式骨料堆场,未进行皮带全封闭等配套建设的违法混凝土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污染物超标排放、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环保手续不全等违法混凝土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者,进行停产整治。情况严重的,可报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进行关停。对在搬迁范围内的企业过渡期生产期间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审验,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停产整治。 (四)市建委、市环保局对各区(县)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进行督查。关停、搬迁及改造工作将记入各区(县)扬尘防治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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